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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杀人犯第一季

Making a Murderer Season 1,谋杀犯的形成(台),制造凶手,制造谋杀者,杀人往事

主演:史蒂芬·艾弗里,多洛雷斯·艾弗里,艾伦·艾弗里,布兰登·达西,肯·克拉茨,劳拉·里奇迪

类型:电视地区:美国语言:英语年份: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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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杀人犯第一季》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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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杀人犯第一季》剧情介绍

制造杀人犯第一季电视免费高清在线观看全集。
30年前,他被冤入狱,被关18年终于因为新的DNA证据被证无罪。结果刚提出3600万赔偿却又再次成了血腥杀人案的唯一嫌疑人被判终身监禁。究竟是真的有罪还是警方栽赃陷害?纪录片播出之后,已经有15万人为他请愿。虽然判决已经论定,但是真相却永远没人知道......热播电视剧最新电影疯狂追击者茅山打更人失忆危机诺曼底大风暴第三个人骨妹永远的白羽毛拜托了!姐姐欢乐7福娘占领大医院前thenightbefore亲亲偷心人三流之路毒中毒失忆症卡拉的抉择对攻宅门逆子裸爱九尾猫·仙逆大地戈雅之魂老喇叭新传真白之恋纵横案线第一季不良笑花Prince的王子大内密探灵灵狗白夜行我的六次元男友孤独的美食家2022除夕特别篇

《制造杀人犯第一季》长篇影评

 1 ) 司法系统里的测不准

对美国司法系统的所有印象,来自曾看过的一两部古早美剧《法律与秩序》和《律师本色》,以及新闻里一些闻名的案子。

一个明显的感觉就是美国司法系统讲究程序正义和无罪推论,而被告的命运,往往取决于陪审团意见。

《法律与秩序》里,检方会因为警察取证时没有遵循程序正义,证据不允许呈堂而错失将犯罪者绳之以法的机会,《律师本色》里更甚,法院指派主角律师给变态杀人狂做辩护,过程中律师发现了程序的漏洞,而检察官是该律师的好朋友,该犯人又是一副十分狂拽的样子,本来为了事实正义就该消极辩护,让犯人得到应有的惩罚,但是出于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庭对于程序正义的考虑,还是让变态侥幸免于刑罚。

有时候,又会因为陪审团被某一方洗脑或者法官的偏见,正义不能得到伸张。

每每此时,坐在屏幕前的我们总会愤愤不已,如鲠在喉。

不过,这一切都建立在我们有上帝视角的基础上。

不同于影视剧,《制造杀人犯》是一部纪录片,观众的认知范围基本不会大于纪录片创作者的呈现范围,因此我们没有上帝视角,并不知道真相是什么,事实是什么。

我们能看到的就是,尽管没有其他的嫌疑人,但是要给SA和BD定罪的证据也是很不充分的,“宁可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是哪怕有错杀,至少有一个是确定的,在准确率和召回率中有一个取舍。

但是SA的两案就很迷惑,误判的后果不止是让一个无辜的人遭受牢狱之灾,浪费了宝贵青春(这已经是一个很大的损失),还会让真凶逍遥法外,成为潜在的祸患。

接下来说一下比较废话的观点,就是我对于SA是否有罪的立场,那就是没有立场,我只能通过假设来倒推损失与收益。

1.假如SA是凶手,那正如某个评论所说,正义通过了错误的方式得到了伸张。

影视剧里也有不少通过非正常手段取证,最后抓获真凶的例子,可能上帝视角看着就大快人心了。

但是无上帝视角看着就会不禁担忧,什么时候“我”也陷入这种境地,这样的司法体系还能够保障“我”的权益吗?

还是只要检方爽就好了。

2.假如SA不是凶手,这是很坏的情况,我们看到无辜的人为没有犯过的错误承担后果,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可能还会造成潜在的威胁,警方更是难辞其咎,公权机关必定有某些腐败的环节。

现实生活没有预言家,注定会有冤假错案发生,我们可以通过不断地修正完善来减少案件的误判,但就像物理实验无论如何总是会有误差,而且是无法避免的。

我想,Steven Avery案就是司法系统里面目前无法避免的误差,也许有一天真相会浮出水面,但目前为止只能做出这样的取舍。

最后,佩服主创们,众所周知要熟悉一个案件得查阅不知道多少资料,片中更是直观展现出来了,各种庭审记录、口供、录音、录像、照片、检测数据……,整理出来十几箱。

而我相信主创们要涉猎的材料会远远多于这些,并且还要把这些素材剪辑制作成我们看到的曲折离奇程度堪比电视剧的成片,佩服。

 2 ) 一些随感

第一再也不信美国罪案剧宣传的程序正义了 我看了许许多多的美国罪案剧 曾经我真的信了 如果是在犯罪现场调查或者识骨寻踪啥的剧里如此多的程序错误获得的血液 钥匙等证据早就被直接判定为不可用了 第二 个人反抗权威太难了 尤其是权威控制上上下下的一切 第三好律师太重要了 史蒂文后来的那两名律师真的是厉害 可惜最终也不敌庞大的司法系统第四近亲婚姻真的要不得 艾弗里一家的近亲婚姻传统不光导致家庭成员的智力问题 也因此导致与社区的大多数人格格不入 间接造成悲剧第五控制自己的脾气 别犯罪 我不是受害者有罪论 但史蒂夫艾弗里确实脾气暴躁不是啥好人 如果他最最开始控制住了自己的脾气 没有得罪警局 那第一次的十八年冤狱都不用蹲的 更不会有第二次牢狱之灾了 第六视角立场决定了本片是完全史蒂夫艾弗里向的 也许难免有偏颇 最终能够定罪检方应该有些证据啥的没有拍出来第七就我个人认为人应该确实是史蒂夫杀的 巧合太多了 但证据证词很可能来自于栽赃和诱供第八可怜天下父母心 艾弗里的父母太可怜了 最后一集的那次探访步履蹒跚 引人落泪

 3 ) 胜利者就代表着正义?

本人下午下载的,看到现在一口气看完了。

说说我的感觉。

就像有人往我身上泼了一盆冷水,心寒。

1个女孩死了,2个嫌疑犯被判终生监禁。

那么凶手是谁?

脑袋里一堆疑问号,惊叹号。

说一说我对案情的理解吧,说的不好的地方请大家指正。

咱们把最主要的几点指向杀人罪名的立项列出来:1、凶器在哪?

案中的凶器检方提出的有:刀、铁链、2.2口径的猎枪、在法庭上被列举的900多件证物里没有出现它们。

在05年3月案发封锁现场3个月后,在车库里找到了弹壳!

弹头呢?

开了11枪,脑袋里一个弹头没有?

尸体焚烧完,焚尸的地方和骨灰里一个弹头,弹片没有!

那把猎枪去哪了?

STEVEN给扔了?

解释不通。

2、作案地点在哪?

开始的时候检方认定作案地点是在ST住的屋里先囚禁,强奸,捆绑,割喉,枪击。

最后在车库后焚烧(屋里什么痕迹都没有,明显不是作案地点。

)找到弹壳后检方认为行凶地点是在车库,血迹被清洗了,地上也凿出了坑也没血迹和DNA。

唯一能找到ST和女孩血迹的地方是哪?

是汽车里!

驾驶室有ST的血迹但是没指纹,后背箱有女孩的血迹,而且血迹和头发混合粘在后备箱内饰上。

这能看出汽车很有可能装过女孩的尸体或者运输过。

这里疑点很大,ST不可能把那么明显的证物还留在车场里,汽车是后来放到车场的,不然要是ST杀得女孩,焚尸。

不可能不销毁汽车,女孩失踪到警察去车场封锁有5天的时间,还有车钥匙,为什么只有ST的DNA而连车主女孩的DNA都没有,有人破坏了物证,栽赃。

栽赃的那个警察知道谁是凶手,也知道事情的真相,但是他们选择隐瞒真相,栽赃嫁祸ST。

因为ST的存在就是挑战整个郡上的警察的脸面,所有人巴不得ST是凶手,去死。

即使放过真正的凶手,他们也愿意。

3、焚尸地点在哪?

检方坚持认为焚尸地点在车库后边,但是后来在车场16英里外又发现了部分烧焦的头盖骨碎片。

这很明显的吧,尸骸被搬运过,焚尸地点肯定不能是车场啊,烧完了往远处搬?

焚尸地点在别处,尸骸是有人整理好后搬到现场的。

辩方也问过检方,检方的人说,法医去那的时候尸骸已经整理好了,整齐的摆放在一个木箱子里,连土都塞干净了。

真特码神奇啊。

4、ST和外甥的审判结果也真匪夷所思。

ST的审判结果:1、强奸杀害成立、2、焚尸不成立、3、非法持枪成立。

外甥的审判结果:1、协同杀害成立、2、焚尸成立、3、强奸成立。

到底焚尸没焚尸????

5、谁是凶手?

本人认为最有可能的是ST的妹夫!

他在全片只露过一次脸几秒。

原因如下:能让家里人做伪证的只能是ST的妹夫,14岁的女儿和16岁的儿子为了父亲做了伪证。

后来14岁的小女孩在法庭再一次出庭的时候哭了,她害怕了,,她没想到会把自己哥哥牵扯进来,因为当初大家商量的是栽赃舅舅ST。

外甥后来也翻供了,他也明白了,他也会坐一辈子牢他不想坐牢。

当初大家商量好保护他的父亲栽赃舅舅,但是没想到会把他自己也陷进去,这孩子刚开始就瞎编,后来实在编不下去了,全编乱套了。

经过可能是这样的:整个郡上都传言他们ST家族乱伦啊什么乱七八糟的,我想可能不是空穴来风,再加上ST坐了18年牢。

大家对他们家更加不待见。

发现没?

舅舅智商不高,外甥智商不高,ST的妹妹智商也不怎么样,好像还有对孩子的暴力倾向。

案发那几天,ST正和监狱里酒驾的未婚妻保持通电话,当晚5点多也来电话了。

5点多ST妹妹出去看望朋友了,很晚才回来。

而且整个案子里,没人提ST的妹夫,外甥没提,外甥女没提,妹妹没提。

估计也一个智商不会高的人,要不然车不会被发现。

妹夫应该是把女摄影师强奸完(具体经过就不说了吧)放上受害者的车里和他的儿子(也就是ST的外甥)一起把车抛在了野外。

几天后,大家寻找女孩的下落的时候。

那个警察(打电话询问交通局车辆档案的那个)发现了那辆车,上面有女孩的尸体。

这时候他和警督商量之后,回物证科拿的ST的血样撒在了车里,把女孩的尸体烧了装好运回ST的车场悄悄放好。

中途不小心掉了几块头盖骨的碎片。

打电话给女摄影师的家属那个女的,让她去找车。

那个女的自告奋勇找到女摄影师的前男友和家人,说她去ST的车场看看。

巧的是去了10分钟车找到了。

接下来,就是那里证据不足,警察在哪里下手。

因为这已经不是个人行为了,代表了这个司法体制的脸面,裙带仕途的发展,整死一个蹲过18年大牢的人,没人会觉得不对,胜利就代表正义不是吗?

好吧!

影片结束的时候,司法体制胜利了,ST冤不冤?

他从头到尾不知情的人,被判无期。

ST外甥冤不冤?

不怨!

因为他做了假证,很有可能是同伙。

他在监狱越来越胖,为什么?

自暴自弃了,认了。

而ST呢,他没放弃,他还在争取上诉。

但是我想在他父母有生之年出来,简直比登天还难吧!

 4 ) 观点:Steven Avery不应该被定罪,但他是凶手

开宗明义:我认为Steven Avery不应该被定罪。

同时,我倾向于认为他是有罪的。

一、关于纪录片本身Making a Murderer是一个说明“纪录片”本身绝不可能是“客观的”的一个很好例子。

搜集哪些素材,素材如何被剪辑,通过剪辑如何被组织起来,在素材上加以怎样的旁白或字幕……即便是一刀未剪的raw footage,如Brendan的认罪录像(如果我们将之视为纪录片的话),也都是有警察引导的叙述,从这个意义上也绝不是“客观”的。

明白了这一点,就能够明白大多数对于Making a Murderer的指责其实是正确的废话。

“有偏向性”、“没有能够平衡两方面的观点”……Of course it is. 正如SA的辩护律师Dean Strang在接受NBC Morning采访的时候说,整个SA的庭审总共长达300小时,你不可能指望一部大约时长只有10小时的纪录片能够顾及到庭审的方方面面。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前述,纪录片不是客观的,也不可能是客观的。

纪录片中,素材如何被组织,如何被呈现,是服务于其主题的。

很多人指责Making a Murderer反复强调丰田Rav4的车钥匙与车内的血迹很可能是被栽赃的,却对其他证据,比如丰田车前盖hatch上发现的SA的DNA视而不见。

为什么?

因为如其说这是一部为SA伸冤的纪录片,倒不如说这是一部揭露美国司法制度的漏洞的纪录片。

尤其是这一个制度对于社会地位低下,经济条件拮据的人来说,是多么的不公平。

正如片中反复强调的,每个人都应被假定无罪(Everyone should be given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所以这部纪录片当然是有偏向性的,它会非常着重于警方和检方在取证和监控过程中的种种失当行为(misconduct),因为这些情节才是与其主题相关的(relevant)。

当然,制片人也选取了许多其它不相关的素材,比如SA在第一次进监狱之前的家庭生活,以博取观众对于SA的同情。

在这个意义上,Making a Murderer与这几年同样以真实事件为题材The Jinx放在一起倒是蛮有意思的。

一边是在社区中被排斥的威斯康辛穷人被冤枉(至少能够确定的是1985年的强奸案),另一边是纽约地产大亨之子在蓄意谋杀中成功脱罪。

二、为什么我认为Steven Avery不应该被定罪?

因为在取证中警方有很多Misconduct。

而在检方建立的事件链条中,有很多reasonable doubts。

1. 失当行为(Misconduct)。

A. 栽赃。

像辩方律师在结案陈词中说的那样,我不认为警方杀害了Teresa Halbach,我也不认为警方刻意陷害了SA,但我认为一部分物证是警方栽赃以确保SA被定罪的:a. RAV4的车钥匙:由James Lenk在数次搜索无果发现,在第一次由不知道需要监督他行为的Calumet警员的陪同下就发现了。

且钥匙上只有SA的DNA,没有其他任何人的DNA,甚至没有受害人TH的DNA。

b. RAV4内的SA血迹(有可能):物证室内被戳了一个洞的血液试管实在是太可疑。

虽然FBI的检验表示里面没有找到EDTA,但辩方专家证人也表示没有找到并不表明没有。

c. “行凶”所用的子弹(可能性低):子弹上除了有TH的DNA,居然还有检验人员的DNA,且使用了会消耗掉所有样本的检验方法。

可以被理解为检验人员在将TH的DNA栽赃到样本中时,不小心也把自己身上的DNA也混入了样本中。

但这个假说要成立的话,就要说明:1. 警方如何掌握了TH的DNA;2. 与Dean Strang所说的不一样,这不仅仅是一两个人私底下的栽赃,而是一场涉及更广的阴谋。

B. 其他失当行为。

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警方和检方在取证和监控过程中还有许多失当行为:a. 用不合规的方式获取Brendan Dassey的证词(需注意的是,检方并在SA的庭审中并没有使用BD的证词)。

b. 为了扭转舆论,在获取了Brendan Dassey的证词之后,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抹黑SA的形象。

作为一个非常喜欢镁光灯的人,除了这次发布会上刻意炒作BD的认罪以外,Ken Kratz还在媒体前作了许多作为一个检察官绝对不应该对媒体和公众说的话。

c. 在新闻发布会中声称Manitowoc警方在取证中唯一职能只是提供必要的设备之后,却在明知Manitowoc警方与SA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让Manitowoc警方一而再介入到SA一案的取证环节中。

由于警方的这些misconduct,如果按照O.J Simpson一案的标准,许多最终检方在法庭监控环节所采用的物证,都应该由于物证本身被污染或是可疑而不应被采纳(补充:后来看Dean的访谈得知,Manitowoc警方声言不参与搜查仅仅是警方自发避嫌,并不是法庭的强制命令,所以辩方无权否决这些证物上庭),或是有法官指导陪审团如何解读这些物证。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我认为O.J Simpson一案中的标准适用于此案。

相反我认为从我看到的资料来看,Judge Willis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基于他的法理判断的,可以说是公正的。

存在问题的是检方和警方的偏向性。

正如辩方律师在盘问中所达到的结论一样,除了SA以外,没有其他任何人被严肃地视作嫌疑人被追查。

从始至终,SA都没有得到他理应得到的无罪推定。

从始至终,检方和警方都力求将SA定罪。

再加上媒体对SA偏于负面的报道(很大程度是因为BD作为侄子自己认罪并控告SA一事太具戏剧性)所导致的大众负面印象,SA的无罪推定实际上在一开始就被剥夺了。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包括辩方律师在内的部分人会认为,SA本身并没有得到一个fair trail。

2. 合理怀疑(Reasonable doubts)正如Dean Strang在片内片外说的那样,他自己也不确信SA是无辜的。

然而,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不能仅仅因为Maybe来定罪。

只要有合理怀疑,被告人就不应该被定罪。

检方的时间线是存在问题的。

检方时间线的确立只有人证,即Bobby Dassey与Scott Tadych,而这两位人证是互相证明的。

然而辩方却找来了独立的证人指他们的时间其实比他们声称的要晚15到20分钟。

检方认为TH最终是在SA的车库中被杀的。

片中提到,直到取证进入到第5个月,都未有任何物证能够证明SA在车库中杀害了TH。

最终,唯一能够证明这一点的,是那颗被辩方称为Magic Bullet的子弹,而这颗子弹恰恰又是被检验人员自身的DNA污染(contaminated)了的。

同时车库内没有任何其他物证能够与检方的故事吻合。

警方对车库地板进行了仔细的检查,甚至翘起一部分水泥地板以检查缝隙,都没有发现任何血迹或DNA痕迹。

检方对此的解释是SA用漂白粉进行了彻底的清洁。

然而,正如片中的专业人士所说的那样,要对凶杀现场进行彻底的清洁需要相当多的专业知识,不可能是SA能够做得了的。

这应该有夸大的成分,但应该可以相当安全地说,SA对车库进行了彻底的清洁并成功清除了除子弹外的所有证据是一个有可能为真的故事,但也有可能为假。

也就是说,这里存在着合理怀疑。

上面提到的物证中,除子弹以外,RAV4中SA的血迹以及车匙都被检方用以确立SA在杀害TH后将车移到隐蔽位置,从而进一步确立谋杀这一事实,而如果这两点都因为取证过程而被认为可疑的话(显然最后认为陪审团认为检方作出了合理的解释),那么检方的这一事件链条上又存在合理怀疑。

事实上,检方最后在结案陈词中所摆出的态度就是,用物证说话。

因为人证的证词基本上被辩方undermined掉了。

物证方面,检方依赖的相当一部分物证存在可疑,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能够back up检方时间线与场景。

换句话说,检方本应能够更有说服力地进行检控,案件仍存在合理怀疑,很可能换了一批陪审员的话(比如,O.J Simpson案的陪审员),SA就会因为合理怀疑而被判无罪。

而与Steven Avery相比,Brendan Dassey就更不应该被定罪了。

因为没有甚至任何物证证明他在案发现场。

片中截取的新闻报道就提到,最终判定BD是否有罪,其实完全取决于陪审团是否认为BD的认罪录像是可信的。

三、但我仍倾向于认为Steven Avery与Brendan Dassey是有罪的。

因为有太多无法被忽视的证据。

A. Teresa Halbach的遗骸。

在看Making a Murderer的时候,我不止一次自言自语:”What about the bones, then?” 我也一直希望在最后几集中制片人能够指出剩下的主要物证的疑点,尤其是就在SA家外的TH的遗骨。

即便我们假设事有凑巧SA真的只是在TH失踪当晚自制篝火玩耍,那么无论如何,如果SA真的没有杀害TH的话,那么一定是有别人将TH的遗体焚烧后将TH的骸骨倒到了SA的火堆残骸中。

那么有好几个我认为是无法得到合理说明的问题:a. 谁?

那么,是谁将遗骸运过来的?

可能之一是警方。

然而,如果这一结论要成立,则要推翻Strang和Buting的假设,即栽赃只是一两个警察的行为。

警方只可能在Avery property被封锁之后才将遗骸搬运进去。

辩方用了很多时间试图说服陪审团,James Lenk是趁Calumet警员不注意的时候将车匙栽赃在SA的卧室中的,即,这是Lenk等少数一到两个警员的个人行为。

然而,如果要相信警方将遗骸搬到SA家的焚烧点的话,就要假设负责看守现场的Calumet警方以及威斯康辛州警方都参与到了栽赃的活动中。

而且还需要假设,Manitowoc警方在别处发现了TH的遗骸(发现者很可能不是James Lenk),并经过密谋后决定串通所有人,打通所有关系,瞒天过海将遗骸转移。

目前我相信少数几个警察如James Lenk有可能进行了栽赃,但是要相信没有利益冲突的Calumet与州警方参与了栽赃,中间存在着很大的证据缺失,这是一个辩方律师也认为很少会有人相信的论证/故事。

如果不是警方,那会是谁?

剩下的唯一合理推断是“真凶”嫁祸Steven。

目前,各路论坛神探已经根据片中短短几分钟的讲话片段就判定TH的弟弟和前男友不够悲伤且眼神闪烁因此是在说谎,所以他们就是凶手。

又或者根据BD判罪被宣判时Scott Tadych一张看起来似乎在笑的截图就判定他和Bobby Dassey是凶手。

又或者因为SA的弟弟似乎有时间有动机,所以他是凶手。

如果说,SA是杀害TH的凶手这一推断存在合理怀疑的话,那么应该说,以上这些判断连推论都算不上。

Calumet检方至少提供了足够的物证串起了一条线索,但这些判断却连基本的证据都不具备。

当然,可以说物证的缺乏是由于警方没有进行调查。

但就事实层面而言,目前推定这些潜在凶手的理由都过于薄弱。

事实上,判决后的上诉中,SA一方是提出了他们认为存在嫌疑的其他人(Several members of Avery’s extended family as well as customers were on the Avery Salvage Yard property during the approximate time that Teresa Halbach likely was there)从而支持他们的上诉的,但都因为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而没有被法庭采纳(“because the defendant does not contend any of the other persons present at the Avery property on October 31, 2005, had a motive to murder Teresa Halbach or commit the other crimes alleged to have been committed against her.” )。

直到目前,SA能做的也只是在官网上贴出各种猜测。

b. 如何做到?

这件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容易。

要将TH的遗骸及遗物混入SA原来的篝火堆和油桶中而又合理地混在一起,不留痕迹?

当晚SA的一位亲戚看到SA在篝火焚烧时一直看着火。

而且篝火中的骸骨与火堆中的物件如轮胎残骸等是混合、粘连在一起的,一个时候栽赃的人如何能够做到这样?

另外,如果是“真凶”所为的话,他/她还需要非常了解SA住宅一带的情形,并且能够在不为人知的地方焚烧尸体后,秘密地将焚烧后的遗骸与遗物悄悄地混入就在SA住处外的焚烧堆中。

c. “第三个焚烧点”?

很多人都认为几百米以外的砾石堆中的火堆是第三个也是事实上的焚烧点,这一部分是由于片中的模糊处理,另外也是由于Jerome Buting对检方证人,法证人类学家Leslie Eisenberg,的或者说聪明或者说狡猾的质询:BD: Nowhere did you find evidence that you were looking at bone fragments from more than one body.LE: That is correct, sir.BD: So what you conclude is that by human agency, bone fragments here were moved. LE: Some bone fragments identified as human had been moved. That's correct.在这里,很多人都只注意到了后一个问答,即LE肯定TH的部分骸骨被移动过,于是也就假设移动的骸骨是从采石场搬到SA车库旁的。

前一个问答,和一个非常重要的相关信息都被大部分观众忽略了:石场中的人类骨盆从来没有被证实是TH的。

而在这里LE认为这些人类骸骨是来自多具尸体的。

也就是说,至少在LE看来,采石场中的人类骸骨并不是属于TH的。

如果要按照警察大规模参与栽赃的假设,LE是在作伪证的话,那么有好几个较难解释的地方:1. 警方只需要偷偷把人骨扔掉就好了,只要没有了那部分疑似人骨,没有人会注意到这个火堆及残骸;2. 在这个火堆残骸中,大部分是动物骨头。

那么,栽赃时,如何能够保证转移到SA车库旁焚烧点的只有TH的骨头,而没有混入任何动物骨头?

唯一的解释是,动物骨头是后来才被混入到火堆中的,也就是存在一条“在采石场发现TH骸骨——将大部分骸骨转移到SA车库旁的焚烧点——焚烧动物尸体从而制造烧制的动物骨头——将动物骨头放到采石场火堆中”的时间线。

但是,为什么警方不干脆清理现场就好了呢?

或者是,如果警方是转移了骸骨的话,他们为什么要遗漏一块人类骨盆在现场呢?

So that他们可以再搬来动物骸骨来混在一起?

What's the point?即,既然他们自认为转移了所有的骸骨,为什么还需要动物骨头来进行掩饰呢?

只需要清理干净火堆现场就可以了。

而且这一假设时间线上显然存在着太多的漏洞。

和控方提供的任何时间线相比,这条时间线都显得不堪一击。

另外,如果认为是“真凶”所为,那么还要进一步解释:1. 既然他是想要栽赃的,他为什么还要把骨头弄得那么碎?

把DNA焚烧得那么彻底?

警方仅仅是在SA车库外的火堆中通过一块仅存的肌肉纤维和牙齿确认TH的DNA。

如果真凶是希望嫁祸SA的话,他完全没有必要在炽热的焚烧后(专家作证要将尸体焚烧得如此彻底的话,需要1500度乃至2000度以上的温度)等待长时间的冷却后再对剩余的骨头再进行十分彻底的敲击从而确保其碎裂的程度。

2. 油桶。

第三焚烧点的假说都假定搬运的工具是油桶。

那么问题来了:无论凶手是Ryan和Mike,或是Scott和Bobby,还是其他任何人,他是如何偷偷地拿到这些油桶并搬运到采石场的?

而且,他为什么要在焚烧后,要冒着风险跑到Avery Property,再运到采石场,再由运回Avery Property的SA车库外进行栽赃?

按照流行的“完全可以”型的修辞,应该说,栽赃者“完全可以”选用对他们来说更加方便的运输工具,而不是冒险使用油桶。

而且,这些活动都必须发生在10月31日凶案发生后到11月5日Avery Property被封锁以前。

最后,无论假设是警察还是真凶,第三焚烧点的假说还存在一个致命的漏洞: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把尸体焚烧得如TH骸骨那样彻底,需要极高的温度。

在这个火堆中没有任何能够让温度达到如此高的物件。

而在SA车库旁的火堆中,有最少五条废旧轮胎以及一个车座,都是非常有效的燃料及助燃剂。

温度事实上也是现在SA的辩护律师Kathleen Zellner的一个论点。

她在推特上称,如果温度要达到焚毁尸体的程度,那么SA的车库必然是会受到高温影响的,而事实上并没有这样的证据。

然而,在KZ提出具体证据并成功论证以前,这只是一个没有被支撑的假说。

B. 手铐和铁链片中没有提到的是,就在案发前三个星期,SA购买了和BD在认罪视频中所描述一致的手铐和铁链。

这两样东西都作为呈堂证供用以指证SA。

SA称手铐和铁链都是买来准备用在Jodi(Steven当时的未婚妻)身上的。

(“I bought them,” Avery said. “I wanted to try out something different with Jodi.”)虽然在手铐和铁链上并没有发现TH的DNA而只有SA的DNA,但可以被解释为在案发后被进行过清洁。

关键在于,BD在进行被警察审讯并认罪的时候,手铐和铁链并没有通过新闻被公布出来。

也就是说,除非BD曾在Steven家中看到过这些他只打算用在Jodi身上的性工具,否则BD是不应该知道手铐和铁链的存在的。

那么如果BD和SA真的是无辜的,那么BD在认罪中恰好描述到手铐和铁链这一件事情,就只能被理解巧合。

一个在我看来概率很小的巧合。

C. 子弹没错,就是那颗Magic bullet。

片中没有提到的是,子弹是来自于SA挂在自己床头的步枪(弹道学方面的证据,辩护律师Buting对此表示质疑)。

这支枪自11月6日后,就被锁在警方证物室保险柜中。

再一次地,除非假设不仅仅是James Lenk等几人参与栽赃,而是一个大规模的阴谋,否则这颗子弹不可能在11月6日后被警方栽赃。

Avery一带是什么时候被警方封闭并搜索的?

11月5日。

也就是说James Lenk(或是其他栽赃的警员)需要在11月5日到6日不到24小时内在都是搜索警员的情况下拿到步枪并射出那一颗子弹。

请注意,在这个时候,大部分的物证都没有被发现。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相信,不论是谁栽赃的,所做的,已经不仅是Dean所说的“栽赃以确保SA会被定罪”,而是针对SA专门捏造证据。

这件事情可能吗?

当然可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11月5日到6日之间,TH的骸骨尚未被发现,更是尚未被法医研究,也就是说,警方包括James Lenk等人在内,应该尚未知道TH是被枪杀的。

而按照上面的假设,我们只能进一步推论,即James Lenk是如此的老谋深算,以至于他提早做好预备措施,先拿到一发子弹再说。

这件事情可能吗?

当然可能。

但这个假设不能说服我。

D. Steven Avery的怪异行为据Ken Kratz的说法,SA曾与狱中好友称在出狱后要建造一个“折磨室”(Torture Chamber)用以强奸、折磨、杀死女性。

(Update:能找到的非来自KK的说法在Appleton Post Crescent在2006年3月9日发表的文章。

文章中还提到根据监狱文件,有两位不愿意提供姓名的女性声称曾遭SA强奸。

)同样据Ken Kratz的说法,SA曾告知狱中的另一位好友,销毁尸体的最好方式,就是烧了它。

BD曾在一通电话中跟他的母亲Barb说SA多次抚摸他们几兄弟的敏感部位。

在案发之前的10月10日,TH就曾来到SA处拍广告照。

打开门后TH发现SA身上只有一条浴巾。

(美联社2007年2月14日报道)此后,TH曾向其雇主反映她不想再到SA处拍摄广告照,因为她对SA很害怕。

(据KK)就案发当日(10月31日)的拍摄,SA曾致电杂志社,要求“与上次一样的那个女孩”("the same girl who was here last time")。

而且,怪异的是,他给出的联系人并不是他自己,而是他姐姐。

在案发当日,SA曾三次致电TH,且前两次是加了*67从而没有显示自己的电话号码。

第三次电话是在下午4点45分,按照控方的时间线,此时TH已经死了所以无法接听电话(事实上也是)。

SA在这通电话中在TH的语音信箱留言:“Hey, how come you never came over? Where are ya?”(据采访过SA的新闻主持人Nancy Grace的说法),然而在稍后接受Nancy采访时,SA对着镜头承认TH曾来过他家。

按照控方的说法,这是SA的第三通电话是在试图以此声称TH没有来过以作为借口,但后来又放弃了。

很显然,这里这些证据都只是间接证据,尤其是前两条。

较有说服力的是后两项证据,当然辩方也可以做出相应的解释。

如Buting在NBC Morning中称如果SA是真的要掩饰自己的话,就不应该致电杂志社。

以及,SA的地址与他姐姐的地址都是Avery Rd.,提供他姐姐的联系方式并不会真的有什么掩饰的效果。

然而这样的论证方式与声称SA完全可以用crusher销毁掉RAV4一样,纯属事后臆测。

事后,我们自然可以在看到剩下了什么证据之后,倒推到案发当时,认为“一个正常的人”应该能够想到怎样更好地可以销毁这些证据。

又比如,在采访中,Jerome Buting提到,如果是要在后院中焚烧尸体的话,一个“正常人”是不会把尸体搬到车上的,所以车尾TH留下的血迹十分可疑。

事后想,好像确实是这么一回事。

但请听Dassey在认罪视频中如何描述:And then he stabs her and then he tells me to and then he puts her into the jeep and then he said he would rather burn her so then he put her back on the floor and then he shot her five times.“然后他捅了她,然后他告诉我,然后他把她搬到的吉普车里,然后他说还是烧了她比较好,于是他把她放回地板,然后他向她开了五枪。

”请注意:此时BD完全不知道TH的越野车相关情况。

警察在审讯中也没有对这方面讯息作任何引导。

如果仔细看BD的审讯记录(尽管无法作为呈堂证供),就会发现他一再在没有从警方得知相关物证的情况下,描述出了与物证一致的犯罪过程。

事后深思熟虑,当然可以说“正常人”应该如何做。

然而事实上,由“正常人”犯下的谋杀案,超过90%以上都会被侦破。

为什么?

因为证据太难被全部销毁,而且,正如所有正常人第一次做其他事情一样,在专业人士看来,都是会做得十分糟糕和幼稚的。

一个正常的人也有可能会认为使用Crusher是很罕见的事情,而且还是销毁掉一部全新的丰田车,会引起注意。

同样地,一个正常的人也可能认为他成功地进行了掩饰,而他打的第三个电话就能够掩饰掉他致电杂志社要求TH前来的嫌疑。

只需要想一想,你在你情绪亢奋的时候,都做下过多少让你自己都觉得愚蠢的事情?

E. Brendan Dessey的证词对。

BD的证词。

前文提到,BD的证词在SA一案中并没有作为呈堂证供。

但是这不是法庭判决,这只是在做我的个人判断。

我的个人判断是,BD在不知道许多物证细节且没有被警察引导的情况下,说出了大量与物证相符的案件描述,对我而言是十分有说服力的。

在2月27日BD第一次被讯问时,他说尸体是被放在轮胎下燃烧的,与现场证物一致,也与检方专家认为的需要达到销毁尸体的温度所需的条件一致。

他提到了TH的牛仔裤也在火堆中,与现场证物一致。

警察问他SA杀害TH时,有没有弄伤什么地方的时候,BD提到了SA食指上的伤口,而且说是被TH的手指甲划破的。

很难想象BD会留意到无辜的SA手指上的一个小伤口被为了迎合警察而编造这一事实。

在3月1日的讯问中,在警察没有提到手铐的情况下,BD主动提到在房中TH是被手铐铐着的。

在警方没有提到是什么枪杀死TH的情况下,BD称杀死TH的就是SA房间中的那只点22步枪。

Dean在接受NBC采访的时候说,自己并不能确信SA是无辜的。

我也不能确信SA是有罪的,但我倾向于认为他是有罪的。

就如另一个著名节目Serial中的Adnan Syed一样,我相信他们是有罪的。

但吊诡的是,正义通过了错误的方式得到了伸张。

同样,Len Kachinsky无疑是一个糟糕透顶的辩护人,但如果按照他的辩护策略,DB很可能会得到轻许多的判罚。

如果真的有上帝,上帝一定是一个非常喜欢开玩笑的人。

在他第一次从狱中被释放之后,SA曾对记者说:“Sometimes I feel like it’s easier [in prison]. Some days, just put me back there, get it all over with.”(有时候我觉得在监狱中好像还比较容易一点。

就把我放回去好了,什么事情都好了。

)如果你仍然认为他是无罪的,这段话或许可以给你带来一点安慰。

补充阅读:2006年密尔沃基杂志的调查部分没有在片中呈现的证据Ken Kratz的一次回应英国网站Independent的跟踪报道Manitowoc County Sheriff的回应美联社报道Appleton Post Crescent的文章

 5 ) 要有光

非常难过,因为法律面前司法体系面前官僚面前,人性对错已经并不重要了,一个人已经为他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情蹲了18年的监狱,并且将继续蹲穿牢狱下去。

在这里,我没有看见上帝给的一丝丝希望。

很大程度上来说,steve可以一直坚持下去,就是因为他坚信自己是清白的,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有就是他的父母,一直都非常的坚强和有希望。

就因为他表妹的偏见,流言蜚语导致整个警察局对这一大家子产生偏见,导致了一个清白的人的牢狱之灾,真的是大大地扇了这个州一个巴掌。

他们一方面仗着自己擅长栽赃嫁祸,另一方面固执己见认为steve家族都是近亲产物,内心畸形到了一定程度。

但是若让司法系统利用他强大的资源和优势来祸害平民百姓,那不是阴谋论是什么?!

但最让他们没有想到的是检察官是个性瘾成癖、满嘴谎言的自大狂。

谁对谁错,谁黑谁白,希望在steve有生之年快快揭晓。

因为他不应该为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而浪费一辈子,也不应该让自己的父母什么都没有干陪他受折磨一辈子。

steve还可以享受人生。

创世纪,上帝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

有了光,人不是抬起头看蓝天的希望吗!

 6 ) 永远别放弃绝地反击

2015年,美国有两部轰动一时的纪录片,一部是《纽约灾星》,一部是《制造杀人犯》。

两部真实的纪录片在同一年连续释出,精彩程度击垮所有虚构故事,并且从两个截然不同的角度殊途同归,令观众悲愤绝望。

《纽约灾星》的主角Durst出身地产世家,凭借雄厚的家族资源和财力,从三起血案中全身而退,在纪录片播出时仍逍遥法外,窃取不属于他的自由三十载。

《制造杀人犯》的主角Avery智商70,来自问题家庭,23岁蒙冤入狱。

18年后他重获自由,在和当地警局打官司的第二年,陷入一桩审理过程漏洞百出的凶案,再次入狱至今。

13万人在白宫请愿仍无法干预司法进程,迄今他仍在服刑,为囚三十载。

两年前我的震撼来自于Avery用十八年学到的重要一课:“穷就输了,穷人永远输。

”但得知纪录片《制造杀人犯》第二季即将释出的消息,重新审视这个故事,我有两份新的思考:《制造杀人犯》的两位女导演从05年开始准备这部纪录片,整整十年,也就是世俗理念里女性最宝贵的青春,全部被奉献给了一桩冤案。

她们表示拍这部剧的核心诉求,是向大家展示美国司法体系的失败。

选择这条路的时候,没有人可以承诺她们,这十年的付出必有回报,正义终将到场。

所以如果你在人生的某个分岔路,不妨思索一下,有没有某件事,是对你真真正正有意义的?

哪怕你在十年甚至二十年,都可能无法得到答案。

但我想说的是,你的所谓“青春”,在任何路径,都一定是会被浪费的。

你要选择怎样去浪费它?

另一份启迪来自主角Avery,智商只有70,出生底层的他,在无罪和疑似有罪的案件里,都不肯用认罪,去换取少量自由。

我们无从得到上帝视角,暂且按下有罪与否不谈,真正令人敬佩的点在于,现在,他用少得可怜的智力,在监狱里自学了美国法律。

一个已经用光了所有上诉机会,失去了一半的人生,被苦难击败了的人,仍没有被打倒,并且主动选择成为战士。

你呢?

我始终记得《哈利·波特》里面的一段话:“被拽进角斗场去面对一场殊死搏斗和自己昂首走进去是不同的。

也许有人会说这二者之间并无多少不同,但我知道——这是世界上全部的不同。

 7 ) 他也许是个十恶不赦的恶棍,但他没有杀人

“既然他是个恶棍,放在外面也会危害社会,找个理由把他关起来挺好的。

”这是看完《制造杀人犯》之后一部分人的观点。

按照社会上的标准来说,Steven Avary不算是个好人,甚至在大部分人眼里,他就是个混蛋。

把家养猫浇上汽油活活烧死;拿着枪威胁平时相处不好的表姐;在纪录片里出现的前女友在纪录片播出之后发声说他对她屡次家暴并威胁如果和他分手就伤害她家人;曾和他一起服刑的狱友说Steven说过要专门建一个地方用来折磨和虐待女人。

这些真实发生的和传言中的恶行,随便拿出来哪一条都让人不寒而栗。

但Steven是个恶棍的事实,并不能成为当地执法机关制造伪证,陷害栽赃他的理由。

这部片子在播出了短短1个月的时间就轰动整个美国社会,引起无数讨论和一片唏嘘。

为什么?

因为这个一向以司法制度完善健全自居,号称以无罪推论对待任何一个公民的国家,居然出现了这么大的丑闻。

更因为很多美国人认为,如果应该保护他们人权和自由的执法机关成为了栽赃陷害的代名词,那Steven Avery和Brandon Dassey噩梦般的经历,也很可能发生在他们任何一个人身上。

一些客观冷静的观众在看完这部片子之后,认真地从网上搜查到了纪录片中没有提到的不利于Steven Avery的证据:1. Steven Avery在事发之前屡次打电话给受害者的公司,明确提出要受害者去他家拍照。

2. Steven多次用匿名电话打给受害者,以此掩盖自己的号码和身份。

3. 受害者生前和同事说过她无法忍受Steven,并指出他有一次在她去他家工作的时候只裹着一条毛巾出来见她。

4. Steven的DNA在受害者车盖上找到。

5. 在Steven车库里找到的带有受害者DNA的枪壳出自他平常挂在床头的枪。

6. Steven在事发之前买了手铐和绳子,和Brandon Dassey认罪时描述的样子吻合。

针对这些证据,Steven曾经的代理律师Dean Strang在某次采访中解释说,由于整个拍摄过程所记录下来的庭审录像长达240个小时,纪录片导演在控制片长的前提下,已经做到了将控方和辩护方的最有利证据包括在内。

而被忽略的这些证据中,有一些已经被证人证实无法成立,被法官驳回,或没有达到可以证明Steven有罪的程度 (采访的油管地址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2IpalmgaUKc)。

也许有人认为这些证据可以间接证明Steven有犯罪动机,但是根据美国法律的“无罪推论”,想要定他杀人罪,是需要找到可以证明他杀了人的直接证据的。

然而控方所提供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受害人是被他杀害的。

按照常理来判断,在经历了几天的讨论过程,陪审团应该像《十二怒汉》中一样,因为无法找到确实证明嫌疑人杀人的证据,以Steven无罪来作出判决。

然而,12个由当地人组成的陪审团全员通过,Steven杀人罪成立,判处终身监禁。

后来纪录片交代,刚进入讨论阶段时,5个陪审员认为Steven无罪。

但是有3个人,从庭审还没开始的时候,就已经认定了Steven有罪。

于是,和《十二怒汉》类似,这5个人被说服,同意了有罪的宣判。

根据后面的报道,陪审团中有几位和本案涉及的司法人员有直接或间接亲属关系。

还有的成员,早已经根据Steven平时的品行和控方扭曲性的媒体报道,在开审前就做好了决定。

在案件审理前就已经带有个人偏见的陪审团,恐怕是公正判决的最大敌人。

片子播出后,有很多人惊呼,“我这辈子都不要去Wisconsin“。

于是当地人站出来说,“你们根本不了解Steven Avery,不知道他平时的为人多恶劣,简直就是个变态”。

他也许是个让人厌恶的混蛋,学校里教的自我保护课程也许就是为了防备他这样的人,大人们也许会教育自己的孩子永远不要接触这样的人。

但是,到目前为止的所有证据都无法证明这个混蛋在这个案子中杀了被害人。

不能证明他杀了人,那他就是清白的,就是被诬陷的。

至少这是美国法律认可的事实。

我无法控制地把Steven Avery的案子和Robert Durst的案子相比较。

那个平时充满个人魅力的老头,杀了自己的邻居,肢解了他并弃尸,被陪审团认为是正当防卫,迅速恢复自由身。

这个平时智商不高,平时品行恶劣的男人,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他犯罪的前提下,两次被错判入狱。

这样的差别到底是什么造成的?

身份?

地位?

金钱?

智商?

这些都有。

还有一点,大概就是因为Robert Durst是用善良外衣把自己丑恶身份隐藏的很好的凶手,而Steven Avery却是个不懂法律人情而把自己弄得声名狼藉的恶棍。

他也许是个众人唾弃的恶棍,但他没有杀人。

希望新的证据和他的新任律师能再次帮他重获清白。

 8 ) 真相就像诗词,可绝大多数人讨厌诗词。

剧集的名字《制造杀人犯》(Making A Murder)是意味深长却又毛骨悚然的双关语,我们既可以理解影片所想要呈现的不公的、缺乏人性的美国司法制度制造了出了一个杀人犯,但也可以认为长达18年的冤狱之灾或许令Steven Avery犯下骇人听闻的杀戮行为。

作为一部时间跨度长达17年的纪录剧集,其中涉及的数不清的人物和细节是我们难以想象的,但我们可以从《制造杀人犯》里看到导演 Laura Ricciardi 和 Moira Demos的是希望如何讲述这个槃根错节,高潮迭起的故事的。

在第一集,也就是故事的开端中,导演干脆利落得交待了故事的主人公Steven Avery和他前所未闻的遭遇——由于Manitowoc郡警察局的渎职和疏忽造成的18年冤狱之灾。

那么剩下的九集应该讲些什么呢?

它埋下了悬念,牢牢勾住了我们的吸引力。

对于该剧最大的难度之一也许就漫长的时间跨度和数不清的人物以及卷宗文案。

定格摄影、标题卡片、录像资料、采访旁白这些纪录片中常见的手法似乎很好的解决了这些问题。

而从第一集中就被揭露出的Steven Avery与Manitowoc郡政府部门的纠葛引出了《制造杀人犯》整个叙事链。

导演 Laura Ricciardi 和 Moira Demos通过精妙的剪辑制造了很多的迂回,无论是费尽心思的案件推理,还是复杂错综的人际关系。

这样不但埋伏了接下来的影片里将要交代的情节,还可以刺激我们的好奇心,引导我们循着这些迂回去追溯更多的信息,企图了解背后的真相。

虽然“无论纪录片在表达上如何追求平衡和中立,它都无法避免主观性”,导演对案件中出现的信息和素材的取舍,以及对镜头风格,受访者语气,甚至正证据的摆放格式都会一定程度上的影响我们对事实的理解。

但纪录片最强大的力量就在于它基于事实而并非虚构。

犹如每次镜头对中Steven Avery的年迈的父母,对准那两张被岁月和不公折磨不堪的面孔,看着大半辈子都在为Steven Avery伸冤的父母在每一集里不断老去,看着司法官僚和执法人员一次又一次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企图达到自己的目的时,我们的内心的是五味杂陈的。

我们也许不能坚信Steven Avery的无辜的,但这个时候,我们是相信这部纪录片的。

希拉·柯伦·伯纳德说过:“纪录片不应该只是帮人们消磨时间,而应该做更多的事情。

它应该呼吁观众积极参与,激发观众去思考他们知道些什么,他们是怎么知道的,以及他们可能更多地想知道什么。

”截至目前为止,Steven Avery所有的上诉机会都已经耗尽,虽然已经有13万人向白宫请愿要求奥巴马总统赦免Steven Avery,但遗憾的是美国宪法中总统并没有这个权利,只有各州州长对在押罪犯拥有赦免权,而威斯康辛州州长已经发表申明予以拒绝。

但好消息是一名叫做Kathleen Zellner律师接受了Steven Avery的案子,她是全美成功脱罪记录最好的冤案律师。

在Steven Avery之前已成功帮助17人脱罪。

Kathleen Zellner不久前已前往监狱会面了Steven Avery,查阅了38箱涉案文宗,她发表推文坚信Steven Avery被诬无罪。

故事还没有结束,真相还没有到来。

死者已经不能开口说话,法官和陪审团扮演着上帝的角色,企图替死者做主。

但在一个缺乏人性和所谓公平的司法体制,这个诡异又离奇的真实故事让我们不禁陷入了深深地怀疑和道德的困局中,面对这一切,我们的内心是及其复杂的。

就像片尾Steven Avery的律师Dean Strang“时到今日(案发十年后),我情愿觉得Steven是有罪的,不然如果他真是清白的,想到他在监狱里的这些日子,为了一件他从来没有做过的事儿,真的是让我内心觉得十分的崩溃与恐惧。

”也许真相就像诗词,可绝大多数人讨厌诗词。

 9 ) Innocent people do not need to be decent

想起了之前看的罪夜之奔,当时一集集完全追的停不下来觉得这故事实在太猎奇了。

可是现实生活中,真的有这种残酷的事实存在,但是我一集集看的越来越苦涩无奈。

很赞同Buting律师说的,我们可以保证自己一生中不会犯下任何罪行,但是我们却无法保证自己不会被他人控告犯下罪行。

清白的人一定是人格毫无瑕疵一尘不染的吗?

人格并不完美的人就一定不是清白的吗?

人格与犯罪之间的界限是如此的明确,以致于我们根本不可能轻易从人格推定罪行。

Steven是一个绝对正直、善良、正派的人吗?

不是。

但Steven是清白的吗?

毫无疑问是的。

抛去司法体系与程序正义来看,没有专业法律素养的普罗大众却也常常轻易地从一个人的品格跳跃至性质完全不同的犯罪,这在我看来是非常危险且盲目的。

同样地,正是这种偏见导致警方和检方从一开始就将怀疑指向Steven,并且只愿意相信那些将嫌犯指向Steven的证据,并在这种偏见的指导下不惜伪造、变造证据,诱导另一个未成年嫌疑人编造供词。

从这个案件里,你能看到,即使是法律发展如此成熟,司法体系如此规范的美国,在每一个(重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每一个决策的做出却仍然需要依靠“人”,也需要依靠“人的认知”来做出最终决断或者参与决策。

即使是陪审团制度,也同样存在那些不坚持己见据理力争的陪审员,他们可能只想到赶快把这事儿了结,自己好"get this done and lets get out of here",同一名法官也一次次拒绝裁决动议的请求,州法院和最高法院也一次次拒绝了重新审理的上诉,说到底,最终人的认知偏差的存在,也绝不可能导致我们真正追寻到真相。

另外,纪录片中包含了大量庭审录像,可以让我这种法律小白尽量一手地去了解庭审流程和辩词的提问技巧,特别喜欢Steven的两名律师Dean和Jerry的辩词,他们语速都非常慢,向证人提问也往往循循善诱,不断重复证人的说法获取证人的肯定,再拿出之前的问询证词让证人自己念出来打自己的脸,哈哈,他们还能找到很多其他有力的证人,比如校车司机,证物化学检测技术人员等等,从完全无利益的第三方出获取中立的意见。

他们在答记者问时也同样含蓄克制,尽量让观众体会到Steven被冤屈的痛苦。

我们来退一万步说,即使Steven犯了罪,此时也已十年过去,他仍然在抗争,申诉,强调自己是清白的,甚至在无律师的情况下自己学习法律知识学习自己的案件为自己抗争,什么样的罪犯能把戏演的这么足?

就像Barb说的,上次Steven说自己是清白的,他坐了18年牢,最后他确实是清白的,这次他同样说自己是清白的,他也一定是清白的。

Dean最后也说到,我在内心深处,甚至希望Steven是有罪的,这样在我想到他为自己根本没犯下的罪行蒙冤入狱时,我的心里才会不难以忍受。

希望Steven最后能带领我们找到一直都存在的真相,希望他仍能有机会出狱,住进那幢乡下的房子里,种菜养鱼,照顾自己的父母。

 10 ) 心里从此被塞进了一块大石头

我是一个非常非常喜欢电影以及各种优秀影视作品的人,这辈子看过的电影或者电视剧不能说非常多,但也绝不算少了,我从来没有写过一篇或者在公共平台上发表过任何有关影视作品的评论。

原因不外乎两个,其一就是自身水平并不高,文笔也不好,知道自己写出来的东西可能并不好,毕竟对于我这样一个从小到大作文几乎都是60分的人来说写一篇精彩的文章真的很难,其二便是懒,写这东西费神费力,还不一定有人看。

之所以鼓起勇气写下这篇影评,是因为从来没有一部纪录片或者说影视作品给我带来如此大的冲击,是的,这部十集的纪录片我是一口气看完的,在我明知第二天需要早起的晚上,就是停不下来,熬夜通宵看完了这部片子。

因为我知道我不看完的话我是无论如何不会感到踏实或者心安的,我之前并未看过有关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我并不知道SA是否被判有罪,只是因为我想从法官口中听到not guilty这两个字。

然而结果我们现在都知道了,在看完第八集法官宣读SA有罪时,我感到的是彻头彻尾的寒意,是实实在在的可以说是物理意义上的寒意,手脚冰凉,就像我之前说的从来没有哪部影视作品给我带来这么巨大的震撼,我甚至能够感受到当法官说出那两个字时SA的身体里有什么东西消失了,像是水滴落在一团小小的仍有余烬的火焰的声音,呲的一声,没了。

看到这里你也许会觉得我是带着强烈的主观色彩和个人意见去看待这个案子的,我想说,是的。

但是我并不是说SA是无罪的或者是有罪的,我感到的是一个人,一个穷人,在巨大的政府机器和司法系统之中的无力与绝望。

正好前些天看完了《辛普森:美国制造》这部纪录片,对于合理怀疑以及无罪推论有个一定的概念和看法,对于美国司法系统当中所秉持的程序正义也有了某种理解吧。

然而,在SA的案子里,我在观看的过程中冒出最多的想法就是:什么?

怎么是这样?

这怎么可能?

WTF?

你们在搞什么?

在一个判例对审判结果可以构成一定程度影响的司法体系当中,作出这样的裁定,我不禁想问,这是怎么回事?

在我看到的事实当中,我想说的是1.在TH(被害人)的丰田RAV4第一次被发现的时候,是被害人的家属,貌似是cousin还是什么发现的,在占地16公顷的汽车废弃厂里,用了10到20分钟的时间被发现了,而又正好是被害人的前男友告诉她们去Avery的废车场去搜索,而又正好给了她们一个数码相机,后来cousin出庭作证的时候,辩方律师问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这么巧,她说我觉得是上帝的指引,恩,上帝的指引。

没错,这种巧合可能发生吗,是可能的,只是这个概率我想并不会太高。

2.RAV4里的血迹,检方称车里的血迹是SA的,后来的DNA检测也证明确实是SA的,巧的是在辩方律师要求查看1985年案子的血液样本时发现样本被打开过,没人知道是谁打开的,真巧啊我想。

在辩方律师要求检测血液里是否含有EDTA(防止血液变质的一种化学试剂,一般出现在被采集装在试管里的血液样本之中),而据知这种检测方法用时很长,一般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FBI突然研发出一种新的检测方法可以再很短的时间之中检测出血液样本中是否含有EDTA,还是想说,真巧你们研发出来了。

检测结果显示从RAV4之中提取的血液样本中不含EDTA,而后来辩方请来的化学专家明确表示,使用这种检测方法只能说明在这种检测方法下,没有发现EDTA是可能的,但也只是说没有检测出EDTA,并不代表不含EDTA。

换句话说有一天你要出门发现钥匙找不到了,你在家中找了找发现并没有找到钥匙,但是你会觉得钥匙一定没在家里,肯定是在外面吗?

我想每个心智健全的人都不会这样认为吧。

贴一张国外网友的图片吧

看看这个形状,不多说了,但这只能是猜测,并不能说明血液是后来3.作为本案最为关键证据的RAV4的钥匙,

这串钥匙在之前6次的搜查中,从未被发现,在第七次对SA家的搜查中出现在了十分显眼的位置上,哇,这次是不是也是在上帝的指导下找到的,我记得检察官Ken在辩方律师怀疑警察栽赃的时候对陪审团说我对于这种怀疑感到非常愤怒,我们警察是非常专业,有着很高道德水平的队伍,我想说,真TMD专业啊,专业的警察在6次搜索之中没有发现这么关键的证据,这次就恰好发现了,我不知道这是哪门子的专业,打脸吗。

请大家看这张照片

,从照片上看被害人TH拿的是一串钥匙,并非只有一把。

局部放大来看

这。。

是否也是应当考虑到的呢?

更加令我惊讶的是,一把使用了多年的车钥匙,上面只有SA的DNA,连被害人的DNA也没有,请自行脑补黑人问号.JPG。

4.检方称TH是在SA的车库里被枪杀的,并且在案发后5个月,2006年3月初还是2月28号我记不清了,在SA的车库里发现一枚子弹,magic bullet,推断TH是被SA射杀的,我又想说,哇,真的专业,案发时封锁现场那么久,没发现,现在发现了,我还是想说这不会也是上帝的指引吧。

而后辩方问是否在车库中发现了被害人的血迹或者什么,答,并没有,那么我在想,SA如果是凶手,那么他一定是一个心思缜密,手法极其高超的的凶手,能够在近距离射击人类头部时将喷射出的血迹清理的如此干净,以至于后来辩方律师的调查员说即使专业的现场警方调查人员进行这种程度的清理也是不太可能的。

而且根据他侄子也就是布兰登的证词,他在SA的卧室里对被害人进行了割喉,然而也是清理的干干净净。

我想说两个字牛逼!

那么我们回到被害人的车里,检方称在那辆RAV4里并未发现SA的指纹信息,可见SA的手法十分干练,不留痕迹,而就是这样一个可以说十分专业的凶手在清理了所有车内的指纹痕迹以及车库和卧室的血迹之后在车里留下了自己的血迹。???

什么,做到这种程度了竟然犯了这种低级错误,而且自己拥有的废车场有着专业的处理车辆的设备足以让这一关键证据被销毁,而他还是没有这么做,就把车子放在那里任其可能会被发现,不仅仅是doesn't make sense,真是让人,怎么说呢,想不明白啊。

给我的感觉就像是一个久经沙场的老兵在一次与敌人关乎生死的的对抗中做好了一切准备却在最后时刻将枪口对向了自己,除非是自己一心求死,否则怎么可能嘛。

5.我对县警局的疑问,为什么车辆,车钥匙,子弹,血迹这些关键证物出现时都有一个人在场,那个人名叫Lenk,

也是在85年冤案中一个相当重要的警察,按照规定,他本人应该回避这个案子,但他依然主动提出搜查Steven的住处,汽车、血迹。

我想说这么多的事实难道真的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哪怕一丝一毫的关联吗?

没有,检方说道。

还有一些诸如警官安德鲁,lenk证词时间线对不上,以及Bobby和他的uncle的证词与后来校车司机给出的时间不符,警官安德鲁在辩方律师放出的电话录音时的前后矛盾等我就不详细说明了,相信看过的人都有印象。

检方在结案陈词中说道,我们的警察队伍是不可能做出栽赃陷害这种事情的,那么我是否可以理解为,陪审团做出的裁定是基于这一说法的,也就是警察毫无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不管有多少证据指向可能与警方有关,警察就是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情,因为我们的警察是绝对正义绝对道德绝对不会犯错绝对没有偏见的,恩,我们的警察就是这样的,就像地球是圆的而不可能方的。

我再次震惊了,为什么啊,为什么警察不会做这样的事情啊,拜托,警察也是人啊,我真心希望有人可以回答我警察为什么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相信了解辛普森案的人都知道,辛普森为何被判无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调查取证阶段证据收到污染,以及可能存在罪案现场的血迹是被后来加上去的,以及警察福尔曼的种族仇恨言论影响了陪审团的判断,有人要是说和这些没有关系,那么我想你自己都不会相信吧。

在辛普森案之中,警察福尔曼最终被开除出警队,我想那么这是否可以说明警察之中也有不好的人呢。

那么我在想在SA案的审判中你们是如何得到警察是不会犯错这一结论的呢?

而后来的事情我想有人也了解到当时的检察官KK因为性骚扰被开除一事吧。

多么讽刺。

我们再来看看1985年SA因为误判入狱18年的案子吧,虽说不该把这两件案子放在一起看,但是,我想问问在座的各位,当SA因为新的DNA证据被判无罪之后,你们认为这件案子马村的警察以及DA有责任吗,如果你觉得这件冤案和他们没有关系,他们没有任何责任,那么我想你看到这里我只能说对不起,我浪费了你的时间。

如果你觉得有责任,那么我想问,如果你是当时警局的相关人员,你认为当SA平冤出狱之后准备起诉你们,你们真的会摸着良心说在这个过程中保持高度的公正,没有偏见,没有一丝一毫的自我保护意识,就让他起诉呗,不管后果怎么样我都会承担吗?

反正我不是,如果是,那么我想说,真的高尚,我感觉自己与你们比起来真的差的太远了,如果我是他们,那么我一定会想办法看怎样可以保全自己,而马村警局从上到下无一例外都是由这么多无私高尚的成员组成的。

不过,我不信,问我为什么不信,因为我无法相信之前的庭审中频频出现前后矛盾,有着线索指向栽赃嫌疑以及可以说相当大利益冲突的警员都是品质如此高尚的人,你们信吗,我不说逻辑,不说理性,仅仅就在这件事上,你们以你们最纯粹的感性,或者说感觉来说,你们说他们是这样的人吗。

而我希望,觉得他们是完全公正,没有丝毫不当行为的人,我想对你们说,希望如果说真的你们某一天受到了类似SA的事情,你们也能说出相同的话来。

而陪审团的判决也是基于此,以警察不可能栽赃为前提而做出的判决,多么伟大的陪审团,也就是说陪审团的所有成员假想自己是那些警察,也会在那种情况下做到无比公正毫无漏洞。

说一点非常个人化的东西就是我可能真的心胸太狭隘,见识的太少,不过说实话我没见过这种人,在我这一辈子里,我真的没有见过一个这么高尚与无私的人,而在我们的马村警局与陪审团里,所有人都是这样的人,说真的,长见识了。

大概是最后2,3集,采访了在最后裁决一刻被迫退出的一名陪审团成员。

他对本案也表示很遗憾,听得出来,他很愧疚,他对陪审团所做出的判决是有很大质疑的。

在2014年又对其进行采访的时候可以看到很长时间镜头在拍摄他紧攥的手指,不安吗?

愧疚吗?

那么我还想问诸位一个问题,在你们看来,有没有可能凶手不是SA么呢,有没有这种可能呢?

在我看来,是有的,那么为什么还能判有罪啊,说好的合理怀疑呢,说好的疑罪从无呢,说好的程序正义呢。

不好意思,没有。

我又不禁想起辛普森案中对当时一位陪审团成员的采访

恩,这就是我们的陪审团,没有偏见,不失公颇的陪审团。

我想说的是,并不是我觉得SA一定不是凶手,而是他在有可能不是凶手的前提下还是被判了有罪,为什么啊,我对美国的司法系统并不是很了解,但是据我所知,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只要公诉方没有100%的把握与证据,99%都不行,就不能判处一个人有罪啊,那么为什么判了SA有罪啊。

万一,我是说万一真的不是他做的呢,每每看到SA的父母时,我真的感觉很不是滋味,你我都是有父母的人,假如SA是你,而真的不是你做的,我想那种绝望,那种心情,我真的不敢想如果不是他做的,他们所承受的一切。

所有人都在说那么你想如果是他做的,那么假如我们放他出去他会继续危害社会,你只是被纪录片所误导,他们只给我们看我们愿意看到的,那么我想问,在判决的时候你们有没有想过不是他做的对他们一家的影响吗。

有人可能会说,相比整个社会来说他们一家根本不值一提,不要忘了,你我都是某个家庭的成员,你我都有自己爱的人和爱自己的人。

我也想引用SA辩护律师的一句话“其实我真的希望是SA做的,因为如果不是,那他就太惨了!

”那些说这部片的剪辑以及呈现的内容有所不完整,公诉方的一些重要证据没有被提及,我事后上网寻找相关信息,也看到这些所谓我证据,那么我想说对,这些证据表明有可能SA是凶手,但是,也请你们看看,也有证据表明SA并不是凶手。

第一次写这么长的文章,可能会有些结构混乱,词不达意的情况,请诸位多多包涵,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可以留言我们一起讨论。

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份。

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欧洲就减少。

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

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

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

约翰·多恩

《制造杀人犯第一季》短评

在大量的证据证明steven是清白的前提下,检方、警方、法官、FBI一致认为他就是凶手,这就说明这条官官相护,欺负老百姓没背景的链条是多么的可怕和强大。普通人被警方陷害,真是叫天不应,叫地不灵。两位可敬的律师努力了,却还是无法转变局面。真希望有一天可以还steven一个清白。那位侄子就不用说了,明显无罪,只是智商不高,并被警方心理操控了。推荐NETFLIX的另一个纪录片《认罪口供》,无罪的人认罪的大有人在。人类是复杂的,要认识一个人,要看上下文,要看证据,要看历史,要看为人。

8分钟前
  • 安大婶
  • 力荐

伪纪录片分两种,一种内容假,一种形式假。形式假又分好几种,而本片是假的最隐蔽的那种。

12分钟前
  • 王福
  • 较差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至少他们还有提出质疑的权利。不管Avery是否真的有罪,美国的司法体系绝对存在问题。没有<纽约灾星>好看的理由大概是男主的面目模糊,个性还没有他父母和律师鲜明。

13分钟前
  • 颜落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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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叫把精彩拍的无趣,首先整天惨兮兮的就很倒胃口

17分钟前
  • demoi8sbe
  • 还行

少了点纪录片的中立

20分钟前
  • R人民艺术家
  • 还行

看第一集时哭成傻逼。后面倒是能冷静地看下来了就是感觉好沉重。很佩服主角最后还是没有放弃希望这点

24分钟前
  • Vee
  • 力荐

描述了一个一手遮天的邪恶警察系统捏死一个美国红脖子,两次,的故事。看完之后觉得再无程序正义,人间正道。还是自己做蝙蝠侠吧。

29分钟前
  • 嘴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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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个直观的感受:各位都不要随意跟自己立flag啊.

33分钟前
  • Z
  • 还行

看了三四集,觉得够了,领会到精神主旨、无奈和抨击就好。

38分钟前
  • DueSouth
  • 还行

新闻发布会上Avery的律师说得好:“人类至今都还不熟稔以如何使用Justice。”不论判决是否公正,这份沉重的历史档案警醒了号称地球上最好的司法制度,最大的自由国家都如此,更不用说其他了,再看十二怒汉心情会更复杂,电影毕竟是电影。

42分钟前
  • 安德烈大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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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大热的纪录片终于给看完了,感觉得出来纪录片制作方应该是站的无罪派,提出了很多无罪的质疑。从纪录片里罗列出来的庭审情况来看,其实我也觉得是无罪的。的确太多疑点无法解释,甚至到最后被判罪了其实检方证据也无法捋清楚被害人到底是在哪里死的,怎么死的。布兰登的部分就更加难以理解了,但凡看了审问视频都看得出是诱供,而现场完全找不到他的指纹和dna,不说真相到底如何,只从证据上来说他到底是怎么被判有罪的我完全无法理解。只能说这个案子被判有罪简直是对于阿美一直鼓吹的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的莫大侮辱。对比一下辛普森案,怎么想怎么觉得讽刺,辛普森案件里那么多有罪证据,但吃尽种族红利所以赢了。这俩案子里完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也可以一路输,真正的阿美魔幻现实主义。镜头一切到艾弗里爸妈就感到心酸。(243)

46分钟前
  • kkkk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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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情太过离奇震撼,看的几度悲愤。所以可以理解周围的美国人为什么都totally freak out了,他们或许能接受人性的黑不见底,但估计难以直面这种司法的一败涂地。

51分钟前
  • 绿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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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 people lose. Poor people lose all the time." --- Steven Avery

54分钟前
  • Tracy
  • 力荐

从16年看到了17年,看完90分钟的第一集时看到总共有十集吓了一跳,想着有这么多东西要讲嘛?看完全部才觉得还不够,还不够,真的还不够,无法得出结论SA是不是无辜的,只能说SA可能不是好人但不至于杀人,还有就是永远都要质疑体制。

59分钟前
  • WILDRABBIT
  • 还行

拍的比《纽约灾星》差多了,拍的太长了,不紧凑。没必要这么多集的

1小时前
  • coco0609-85
  • 较差

不是我想看的类型

1小时前
  • 阿嬷家的绿茶
  • 还行

网飞真是什么题材都摸。最后一集历任律师碰头讨论后续可能性的时候真是太飙泪。我们等着后续。

1小时前
  • Clar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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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的案子,烧猫的报应!活该噻!

1小时前
  • 珠穆朗玛
  • 很差

看起来有点晦涩沉闷,没有大部分案情纪实片好看

1小时前
  • 麦子
  • 还行

在片中你看不到有《十二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看不到《Lit to me》和《犯罪心理》中的神探,是不是《一级谋杀》我不知道,但被告居住地的居民都把被告的一家视为不安定因素是肯定的,一个想让政府赔款3600万(也就是大家的钱)的嫌疑人,关进牢里可以省了这笔钱,这让我想到了《狗镇》。

1小时前
  • 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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